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李延霞、张千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3日对外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通知明确,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公司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持续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养老风险评估、养老金规划和管理等服务水平,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同时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通知称,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通知称,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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